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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勞保

關於勞保

 

一、給付項目及標準

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

(一)父母、配偶死亡時,發給三個月。

(二)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

(三)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

 

二、請領手續(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):

(一)請領喪葬津貼時,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:

1.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(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)

2.死亡證明書、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。

3.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,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。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,僅需填寫【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】即可。

 

三、請領期限:

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 

四、附註:

(一)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。

 

(二)岳父母或翁姑(公公、婆婆)死亡,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。

 

(三)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,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,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。

 

(四)被保險人死亡,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(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)時,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:【同一種保險付, 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。】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 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。

 

(五)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,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 亡喪葬津貼,以1人請領為限。

 

(六)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,應共同具領,未共同具領或保 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,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 表請領,未能協議者,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。

 

(七)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。

 

五、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勞保局規定為主

勞工保險局 地址: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:02-2396-126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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